粤鲁川晋等地区标准制修订补贴政策汇

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

粤财行〔〕号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山西省

《山西省创新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类职称评审奖范围。具体赋分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号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湖南省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福建省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建〔〕2号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主导制定,修订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川省

四川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补助提至每项5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重庆市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标准起草资助。市民政局对获市质监局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市质监局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云南省

《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一项重要行业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5.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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